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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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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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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
內容: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更新日期: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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