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
內容:
前條有關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等,應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調查,作成報告,經本會召集會議評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更新日期:111-06-14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