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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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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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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七條
內容: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評定事項,應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調查,作成報告,經本會召集會議評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更新日期:1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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