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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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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18671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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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十四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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