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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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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十四條之一
內容: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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