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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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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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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二條
內容: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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