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
內容:
納稅義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7-04-16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