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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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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9月2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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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
內容: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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