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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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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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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
內容: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 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器腳踏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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