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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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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十六條
內容: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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