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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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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條
內容: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

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

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

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

四、

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軍隊裝備編制內,規定各單位應裝備之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及艦艇等交通工具。 
但其非軍隊裝備編制內之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工具不屬之。

五、

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

六、

裝配之交通工具:指以國內外出品之交通工具零件,裝配成為可供行駛之交通工具。

七、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指非屬交通工具,而利用其機動或其他設備代替交通工具使用者,如專供農業用之耕耘機,利用其發動機,裝置為類似載貨、載客車等屬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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