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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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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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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三條
內容:
查獲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應責令該所有人或使用人,預繳稅款及罰鍰之同額保證金,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未預繳保證金,或無法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時,稽徵機關得代為保管該項交通工具號牌或行車執照,掣給保管收據,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再憑發還。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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