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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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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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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四條
內容:
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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