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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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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
內容:
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情形外,應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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