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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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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
內容: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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