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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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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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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一條
內容: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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