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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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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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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
內容: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
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
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相關附件:
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PDF 檔案)
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PDF 檔案)
附表三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PDF 檔案)
附表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PDF 檔案)
附表五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PDF 檔案)
附表六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PDF 檔案)
瀏覽人次:10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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