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
內容: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

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

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 相關附件:
  • 瀏覽人次:10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