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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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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娛樂稅法第十三條
內容: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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