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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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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娛樂稅法第二條
內容: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

電影。

二、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

各種競技比賽。

五、

舞廳或舞場。

六、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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