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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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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18654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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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娛樂稅法第二章【稅率】第五條
內容: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
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
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
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
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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