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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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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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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娛樂稅法第三章【稽徵】第七條
內容: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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