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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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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
內容: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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