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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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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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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二章【納稅義務】第十二條
內容: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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