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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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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
內容: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五、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但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自稅捐稽徵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六、

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五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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