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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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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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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
內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
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限在此限。
一、
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二、
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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