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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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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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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節【緩繳】第二十六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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