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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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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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