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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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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1936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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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
內容: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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