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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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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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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內容: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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