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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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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內容: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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