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
內容: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1-01-1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