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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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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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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
內容: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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