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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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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之一
內容: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

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

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

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

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第二項規定。
 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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