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
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
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
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五、
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一、
應另行蒐集之資訊:得向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通知到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辦公處所備詢,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二、
應自動或自發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用途資訊;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資訊,並應於審查後提供。一、
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農業金融法、中央銀行法、所得稅法及關稅法有關保守秘密規定。二、
經財政部會商各法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