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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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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內容: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但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在合併時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者,從其協議。
 更新日期:1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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