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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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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7月2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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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二條
內容: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
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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