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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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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三條
內容: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

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

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

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

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

為經濟弱勢者:

(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二)

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三)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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