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二)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三)
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四)
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五)
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二、
為經濟弱勢者:(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二)
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三)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