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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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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7月2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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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四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
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依職權取得前項證明文件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供。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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