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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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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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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四條
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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