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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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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章【業務及責任】第十三條
內容: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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