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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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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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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章【業務及責任】第十三條
內容: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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