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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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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0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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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十四條
內容: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
二、
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
委任日期。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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