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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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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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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十七條
內容: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
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
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
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
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
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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