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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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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二條
內容: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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