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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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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二十一條
內容: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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