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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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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二十三條
內容: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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