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五章【懲處】第二十六條
內容: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

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

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

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

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

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更新日期:107-04-17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