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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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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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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五章【懲處】第二十六條
內容: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
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
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
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
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
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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