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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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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0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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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二十九條
內容: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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