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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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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一條
內容: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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