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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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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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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六條
內容: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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