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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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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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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五條
內容: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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