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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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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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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八條
內容: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
更新日期: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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