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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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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十三條
內容: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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