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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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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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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七條
內容:
懲戒事件發交到會後,即由主任委員平均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先行審查。
前項懲戒事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
移送之事件不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
未依本法規定移送者。
三、
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記帳士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
四、
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記帳士違反之法規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
五、
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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